|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及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我院决定对引进的海归博士予以资助,意见如下:
1、凡被我院评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海归博士”,除享受我院“千百人才工程”中博士的待遇外,还享受30万元人民币的学费补贴(分10年按月支付),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则不再享受学费补贴。 2、对已在国内工作的“海归博士”,如愿意来我院工作并被我院聘用的也享受上述待遇(支付年限应减除已在国内工作的时间)。 3、享受我院“海归博士”待遇的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未完成学院规定工作任务的、发生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下一年度的全部学费补贴。 4、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津商院发[2004]9号文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