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我院未婚、两地分居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探亲费报销,一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报销一次(限探视父母)。
2、报销程序:
本人将婚姻状况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写明,由本部门领导签字之后,到人事处核实登记,再由人事处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