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院国际化办学的要求,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人才的培养,规范我院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保证我院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
公派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是指经学院批准后,赴国(境)外学习、进修、讲学、出席各类会议及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任务和工作的我院教职员工;对于个人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经济资助的讲学、留学、进修人员,由学院审查同意后,可纳入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二、选派原则
选派出国人员应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坚
持“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原则,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并能够履行按期回院服务的义务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各学科教学、科研的骨干。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级访问学者不超过55岁;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访问学者不超过45岁;访问学者应在45岁以下。
3、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访问学者,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
试或达到研修项目所需的外语水平要求。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和讲学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
4、身体健康,出国留学或长期讲学人员必须经过指定医院身体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书。
四、审批办理程序
1、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有关部委统一选拔、派遣的访问学者、
留学、进修人员,需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报院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将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交院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2、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的留学、进修、讲学人员,由学院派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推荐,报院领导审批后,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与国外院校联系并办理出国手续。
3、公派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进行访问、考察、留学、进修、讲学人员,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在境外停留时间、邀请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一并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出国手续。
4、跨地区、跨单位组团出国(境)人员,事前需由组团单位致函我院磋商,本人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所属部门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5、学院党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公派出国(境),需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经院党委批准。
6、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7、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取得签证后,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政审批件(原件)、行程、国外邀请函(中外文复印件)、机票订单等材料,办理外汇兑换。
8、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护照交国际交流处。
五、出国费用
1、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有关部委统一选拔、派遣的留学人员、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校际交流关系派出的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费用,按我院与国外院校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3、由本人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经济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讲学人员,经学院审查同意纳入公派出国人员范围的人员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
4、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短期培训人员的费用,由所在部门和本人协商解决。
5、经学院同意随有关部、委、局、协会组团出访人员的费用,由其所在部门支付。
6、学院组团出访的费用按规定由院外事经费支付。
7、出国(境)人员回国半个月内完成外汇核销手续。
六、管理及待遇
1、在境外停留超过三个月的公派出国(境)人员,需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学院支付的派出费用以及派出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均应纳入派出成本,实行成本核算,协议管理。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所在部门领导应向其明确出国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并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交流处。
3、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
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家访。
4、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七天之内向院人事处、国际
交流处报到,并递交出国总结,所在部门应视出国(境)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当年考核。
5、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确认后其
出国保证金退还本人,如未按时回国或违反协议有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学院偿还相应的出国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回国服务期限的
确定以及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辞聘的费用清偿问题,均比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延期及审批
1、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
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2、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学习需要延长在外停留
时间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和国外相关证明,并按派出审批程序报批。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出国期限。
3、学院对延期申请的批复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及时通知申请
人,在学院不同意延期或未接到学院批准延期的通知时,出国人员应按原定的回国时间按期回国回院工作。
4、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期限按期回国,原则上不能延期。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处。
20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