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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专家


天津商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暂行规定
津商院发(1998)123号


   为保证我院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的工作更好为我院教学服务,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聘请外专是我院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
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重要途径,是一项长期的必须切实做好的工作。
第二条 外专工作的任务是: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
为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服务,为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服务。
第三条 外专是指应聘在我国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
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
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院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
第五条 聘请的外专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
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
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七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由本科以上学历,
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应加强对外专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外专工作的特点,
加强计划性。
第九条 在外专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天津市教委、外办、公
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条 我院外专的管理,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
归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有关系、部、所、院应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较完整的外
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二条 来我院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专,必须与我
院签定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品芳被聘人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外专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我院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外专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外专介绍我国情
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发生外专在政治上对我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
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院教务、科研部门归口负责外专的教学、科研业务工作。
师资办协助系、部制定选聘计划。
第十六条 外专所在的系、部、所,负责外专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外专的工作;
2、审定外专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书、影视及其他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外专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果。
第十七条 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外专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
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专在教学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我院教师与外专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外专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十八条 外专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我院可以接受外专不附加条件的赠书,认真加强对外专赠书的管理。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外专与我院进行合作研究,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
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 对在我院工作成绩显著的外专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
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专,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聘请外专,有我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 外专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
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专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
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专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
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生活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专的生活接待工作,对到职的外专,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好居住手续,并主动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向他们作详细地介绍。
第二十五条 要尊重外专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专的生活特点,外专除在我国法定节日可以休假外,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第二十六条 保障外专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室、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一学期以上的外专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
3、提供百分之八是公费医疗。外专须在我院制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专的挂号、镶牙、整容、保健等费用自理。
第五章 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我院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外专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外专的违法行为,应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短期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院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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