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副院长励贺林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李嘉亮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18-11-28 浏览数:

11月23日,《中国会计报》在“印花税:简并税率部分行业迎政策利好”的专题报道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6 种情形进行免征或减征印花税的规定采访我校会计学院副院长励贺林。

全文如下:

在被问及为何对上述6 种情形减免印花税时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励贺林告诉记者,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这6 种免税情形是国家对于特定纳税人(如农民、军队)、特定纳税对象(如农产品买卖合同、租赁住房应税凭证)给予的优惠待遇,目的是支持我国农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减轻特定主体的融资成本和减轻个人住房负担,体现了我国印花税税制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励贺林进一步解释说。